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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遴选2015年未来科学家项目留学人员的通知
时间:2015-04-24 点击: 次

各单位:
      为配合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特设立未来科学家项目,面向国家急需、薄弱、空白、关键领域,选派一批具有突出潜质的学生学者到国外顶尖教育科研机构学习研究,有针对性地培养一批顶尖创新人才、领军人才和大师级人才。现将该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1、 具有中国国籍,有过硬的政治品质和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
      2、 有强烈的爱国精神、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 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有突出的专业基础、科研能力和发展潜力;
      4、 外语水平达到拟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
      5、 符合以下身份条件之一: 
            1) 我校具有博士学位、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在职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
            2) 我校应届博士毕业生。

二、选派类别:
      1、博士后,留学期限12-36个月
      2、访问学者,留学期限3-12个月

三、选派领域:
      重点支持工科、生命科学的相关领域,包括力学、人类遗传学、结构生物学及生物物理学、生命科学相关交叉学科、先进材料、电子信息、航空航天、先进制造、能源与动力等专业方向。

四、资助内容: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一次往返国际旅费、规定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板凳费、实验室使用费等费用。

五、申请受理:
      网上报名时间为5月5日—5月12日。申请人应在此期限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准备申请材料并上传。完成网上申请后,请申报人务必在2015年5月12日下午五点前向学校人事处/人才办(南校区行政楼一区411人才招聘科)提交一份如下纸质申请材料,并将“单位推荐意见表”的电子版发至:hwei@xidian.edu.cn(注:“单位推荐意见表”在申请人打印申请表时由网上报名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在网上报名阶段此表不在报名系统中显示,请申请人工作单位先拟好推荐意见草稿),过期因系统关闭将无法接收材料。

六、材料要求:
      请按以下表中顺序准备纸质版申请材料,并按照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的说明将相关材料扫描并上传至信息平台(《单位推荐意见表》无需上传)。如提供的材料中有英语以外语种书写的,需要提供中文翻译件。申请材料一律使用A4复印纸打印或者复印,请在申请表第一页粘贴申请人近期彩色照片(一寸免冠、光纸正面)。
 

顺序 材料内容 材料要求
1 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行政公章的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名表一份。(附件1)  
2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访学类) 申请人需在纸质申请表中“申请人签字栏”中签字。并在申请表 “申请留学情况”中的“具体研究方向栏目”中注明属“力学、人类遗传学、结构生物学及生物物理学、生命科学相关交叉学科、先进材料、电子信息、航空航天、先进制造、能源与动力、其他专业方向”中的一项。
3 《单位推荐意见表》 推荐意见由所在学院针对每位申请人填写,不超过500字。纸质版应加盖单位公章。
4 国外单位正式邀请信复印件(如暂无,可不提供) 正式邀请信一般由外方教授/单位签发,并使用邀请单位专用信纸打印。并明确以下内容:基本信息、留学身份、留学期限、留学专业、是否符合外方外语水平要求、资金资助情况、外方负责人签字与联系方式。
5 外方导师或合作者简历(如暂无,可不提供) 主要包括外方导师或合作者本人提供的教育背景;近五年科研、论文情况;著名学术机构任职情况等。
6 收取费用明细表(如暂无,可不提供)  
7 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  达到外方语言要求的有效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
8 两封专家推荐信 推荐人应来自不同单位;推荐信使用推荐人所在单位的信函纸打印并由推荐人本人签字。
9 职称证书、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申报时请将左栏提供的证书文件合并为一个电子文档进行上传。
10 获奖证书复印件(不超过5页)  
11 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请将身份证正反两面同时复印在一张A4纸上。
12 其他材料 包括在研材料、论文首页。


七、派出与管理:
      被录取人员派出前须与国家留学基金委办理签订并公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交存保证金等相关手续。在外期间,按照学校公派出国留学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八、联系方式:
      1、国家留学基金委联系人:
           袁君 电话:66093993  邮箱 wlkxj@csc.edu.cn
      2、我校人事处/人才办联系人:
           魏昊 电话:81891773  邮箱 hwei@xidian.edu.cn
 

附件:

 

附件1